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刘国景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刘国景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http://www.dsblog.net 2022-07-19 12:32:46


  2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4日对兰博咖啡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涉案场所目前已停止经营的事实。
  23.本局先后于2021年5月14日和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同时证明在具体活动中当事人除了提供活动场所外还会通过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并在活动中承担品牌宣讲、传授经验、讲解返利模式、参与踢单促成成交、成立报单中心收取会费并实现返利等方式发展人员并组织团队继续发展人员,进而谋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上述证据同时可证明,当事人在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未依法缴纳税费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本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自2015年开始,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四季路1号23幢的兰博咖啡馆内通过组织品酒会、提供免费吃住等形式召集全国各地的人员聚集于此,打着从事致中和酒类产品直销的名义,以获取高额返利为借口引诱发展人员加入,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致中和商品的方式变相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会员之间按照双轨制的结构形式组成层级关系,鼓吹不需要卖产品只要拉人头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并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和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上述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应属于传销行为,且该行为兼具拉人头和收取会费双重性质。
  当事人在实施上述活动期间,通过直接发展人员组建团队、提供活动场地、组织参加各类推介活动、宣讲组织结构和返利模式、组织收取会费、组织接收并发放传销介质商品等途径,承担了该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诸多职责,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发挥了关键作用。
  故当事人从事上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应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已经取得的会员管理系统数据内,由当事人以当事人前妻陈伟名义持有的名称为2015zy222的会员账号下下线共有226个层级,会员的数量为66170人,占总会员数的99.37%。同时根据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期间使用的POS机绑定的银行账号分析,由当事人通过刷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高达39713720.40元。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观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开展传销活动并承担组织领导职责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此,本案当事人从事传销活动,并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款,应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3537408.00元;
  2.并处罚款200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到苏州工业园区建行全辖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收款人”栏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用途”栏填写“缴纳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