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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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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著名大企业中,创业六年,年营销额即达10亿美元的企业屈指可数:苹果、脸书、亚马逊和谷歌。 在全球年营销额达到10亿美元的著名网络行销公司中,几家最著名的企业所需时间分别是:雅芳86年、安利21年、康宝莱24年、美琳凯33年、如新20年。 截止2016年9月9日婕斯7岁生日那天,婕斯的全球销售已达到30亿美金!!30亿啊!去年婕斯6周岁的时候才缔造和苹果、谷歌还有脸书一样的6年达到10亿美金的销售额,仅仅一年后就到达了30亿!这将有可能把婕斯带入全球网络行销业前十名行列!婕斯是一个在创造奇迹的公司!销售数据说明一切。 婕斯公司以其划时代的细胞优化系统生物科技技术、革命性的消费商模式和完善的创富系统,用七年时间,突飞猛进,后来居上,成为目前全球网路营销业的最佳企业代表!
- ·现行的获牌直销与当年的获牌传销一模一样,他们只求合法,不求合理,因此危机四伏。
- ·不要拿“传销”来做“烟雾弹”。要分的话,就直接分清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骗销”?
- ·现行的获牌直销与当年的获牌传销一模一样,他们只求合法,不求合理,因此得不偿失。
- ·只有区分出什么是直销?什么是骗销?才能真正做好直销!
- 【转载】 工商总局解读新规:谁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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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定?就《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以下一些讲解。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答: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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