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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到底该不该受到保护?

http://www.dsblog.net 2007-12-06 11:16:44

  从法规上完善对无辜受害者的保护

  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通过什么渠道,以什么法律为依据来救济自己的权益。目前的传销管制专门立法,虽然设置了大量的处罚条款,如《禁止传销条例》第5条、第24条等都对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的处罚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却缺乏专门的规定来保护无辜的被发展人员的经济利益。
  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认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受害者自行解决,理由是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人认为,这一条所规定的“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是针对通知发布以前成立的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的。也就是说,1998年10月31日之前,传销组织的存在和传销活动的开展还不是非法的,不在打击的范围之列;在1998年10月31日之后,传销组织的存在属于非法,应当予以取缔,传销活动的开展应当予以打击。对于目前发生的传销案件,地方政府要求受害者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来挽救自己的损失,不仅不现实,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认为,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救济。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自己根本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他们也不属于消费者。所以,主张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无辜传销受害者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本人认为,目前,还是有法律规定可以被援引来保护传销被发展人员的利益的。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那么,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呢?该条例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第2条规定的定义,传销受害者被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骗取财产的行为肯定具有侵犯“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属于违法治安管理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对其诈骗的财产,应当按照第11条的规定,追缴退还被侵害人即善意的被发展人员。
  法律的法律效力比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高,其规范的抽象性规则应当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中得到具体落实。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中“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的规定,应当在《禁止传销条例》等传销行政法规、规章中予以具体化。由于目前的《禁止传销条例》等传销行政法规、规章缺乏保障善意的被发展人员利益的规定,因此,应当予以修订。在修订这些行政法规、规章拟订保护被发展人员的利益时,不仅应考虑被发展人员参加传销组织时的主观心态,还应考虑他们参加传销组织后的表现,看他们是否具有转化为传销积极分子的事实。对于那些初期为受骗人员,但后期转化为欺骗其他被发展人员的传销积极分子,应当没收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对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律不予追缴。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传销打击立法领域得到伸张,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击传销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可参照多部
法律法规保护传销受害者

文/陈泽岳

  首先,我认为传销受害者也是公民,公民的利益就应该受到保护。
  与传销行为直接相关的法规就是2005年颁布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制定原则是“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从这四个原则,我们直接可以看出立法的初衷,即涵盖了对传销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我们也看到,在具体条文中,有关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是缺失的,甚至有的条文是与此原则相背离的。
  比如《条例》第24条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时,我们试想,一个参与传销者,可能已经被骗得倾家荡产,在这个时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对其做出2000元以下罚款,这不仅不能保护该受害者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将其逼上绝路,这样的人数、个案多了,就有可能不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也就背离了立法初衷。

来源:《中国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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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4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4楼, 2020-05-27 15:58:09   投诉 支持(600)
    .受害到哪种程度的应该保护?任何程度都该保护。.有多少传销参与者是真正的纯受害者?你根本不知道有多少是真正的纯受害者。他凭什么就不设防?所有老年痴呆、弱智好骗、法学专家都该被骗?法院也要到终审判决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传销,你预先知晓莫非是神仙?
  • 第3楼, 2020-05-26 23:19:55   投诉 支持(580)
    这个笔者糊言乱语,没深入调查
  • 第2楼, 2020-05-26 23:19:11   投诉 支持(599)
    这个笔者糊言乱语,没深入调查
  • 第1楼, 游客 2007-12-24 15:08:53   投诉 支持(1112)
    做传销可恨!被骗者更可恨!你没有头脑么?!我看:被骗的人--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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