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到底该不该受到保护?
http://www.dsblog.net 2007-12-06 11:16:44
传销受害者应不应该受到保护,其实是衡量政府的功能是否从监管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化并完善的一面镜子。
“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除了暴露出政府在处理传销案件时公众服务意识上的缺位外,还引发出地方政府是打击传销的最大受益者的事实。而这种事实的存在,极可能引发另一个潜在的危机:那就是作为监管成本极小化和打传受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极可能在传销企业发展初期放任其做大,然后再打击之,将巨大的传销成本转嫁给受害者。
以南宁市为例。2007年,南宁警方侦破永乾传销案,此案涉及资金具估计最低也有10亿元,受害者遍及全国。无独有偶的是,就在2005年前,南宁市也曾发生过一件震惊全国的传销大案,就是玛雅传销案。玛雅传销案仅收取入门费就达约2亿元,参与者和受害者人数达50多万。
永乾传销案被侦破后,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有关负责人就表示,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传销参与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就是这样简单的一句话,就让全国大量的永乾受害者残存下来的、仅有的一点想讨回损失的梦想成为泡影。传销企业的不法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政府则成为惟一的受益者。
如果监管者是监管结果最大的受益人,而且越是大案越受益,这就有问题了。这会引发两种不确定的,但很有可能存在的趋势:一是地方管理部门放任传销企业初期的违法行为,任由传销企业发展壮大,然后再以企业涉传,将企业的不法收入收缴,然后对广大的传销害者以“参与传销,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将对受广大受害者的赔偿大门一下子关闭。另一种情况则更可怕,就是政府在初期甚至支持传销企业的这种行为,然后等时期成熟后再来收获“丰硕的果实”,哪怕这种果实的背后是广大弱势群体的斑斑血泪。
当然,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但极低并不代表不可能发生。而且这种生财之道一旦被某些地方政府所效仿,则中国的传销大案必成星火燎原。
而对传销受害者的保护,必将极大地增大政府的执法成本,而且这种成本会随传销案件的大小和危害递增越大,这必将极大地促进相关部门将传销企业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决心,从而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打传上的决定性作用。
唤醒自我保护意识才是根本
文/甄刚
没有经济利益何谈保护
有一个人被忽悠到一个玩五级三阶的网络考察后缴了“上线款”,随后又想退出“组织”,讨钱遭拒后,他到当地刑侦队报了案。当时警察就把那一伙人都抓了进去,经过初步审讯后,释放了30多名“一般人员”,留下了几个“骨干分子”,让其家属提一万元罚金来取人,可交上的这些钱连张收据都没有。至于那个报案者,他的目的只是拿回自己那份“上线款”,结果也是空手而归。
这是一个反复在打传过程中上演的故事,它说明了一个事实:传销受害者“经济利益”根本没有得到承认,更何谈该不该受保护。
典型五级三阶制的传销组织里,一份上线款可做如下分配:不到10%的产品成本、10%~20%公关费或打点费、30%~50%的佣金,剩余的就是网头们的盈利。
当一名受害者交了上线款,他的第一目标就是把上线款赚回来。一般来说,必须直接或间接拉进5~9个不等的新人才能实现这一目标,由于他没有额外收入,实际上他必须拉进更多的人才能维持生计。因此,一般传销人员需要8000~10000元的启动资金,其中一半是缴上上线款之后的生活费。那么,假设现在有一个新传销人员打算退出组织,除了他个人保管的生活费之外,他要如何拿回“上线款”呢?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把钱拿回来,必须满足这样几个条件:1.向当地法院起诉自己的推荐人和有关上线;2.损失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否则法院不会受理;3.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害者。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即使满足这几个条件,他能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吗?在这里,他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受害者,而另外一种是传销分子。要知道传销分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假设法官判决他作为受害者可以获得经济赔偿,在法律的执行上就不会遇到阻碍吗?他的上线要是说:“我认罪,但我没钱赔他,因为我也是受害者。”法官又当如何判定呢?这个钱当然不可能要当地政府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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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2020-05-27 15:58:09 投诉 支持(600).受害到哪种程度的应该保护?任何程度都该保护。.有多少传销参与者是真正的纯受害者?你根本不知道有多少是真正的纯受害者。他凭什么就不设防?所有老年痴呆、弱智好骗、法学专家都该被骗?法院也要到终审判决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传销,你预先知晓莫非是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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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2020-05-26 23:19:55 投诉 支持(580)这个笔者糊言乱语,没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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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2020-05-26 23:19:11 投诉 支持(599)这个笔者糊言乱语,没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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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游客 2007-12-24 15:08:53 投诉 支持(1112)做传销可恨!被骗者更可恨!你没有头脑么?!我看:被骗的人--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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